丈夫在妻子孕期和女主播成为情人关系,多次打赏并为其购买生活用品,妻子可以追回吗?追回的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是否所有的转款都可以追回?
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教您识别配偶和“第三者”是哪种法律关系,并解析哪种法律关系下可以追回钱款。
向女士称,其在怀孕期间偶然发现了丈夫的婚外情。丈夫在抖音平台认识了美女小陈,通过不断打赏与小陈发展成线下的情人关系,丈夫经常给小陈进行电话充值,并为小陈购买洗衣机、床垫等生活用品,在此期间,丈夫也一直不断通过打赏的方式给小陈赠与财物,数额巨大。向女士认为,打赏及购买家具家电的行为都应视为丈夫对小陈的赠与行为,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小陈应当就打赏的款项和购买物品的出资进行返还,故向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丈夫与小陈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小陈退还赠与财产2.8万元。
小陈辩称,其与向女士丈夫虽为男女朋友关系,但其系直播平台入驻主播,通过加入公会的方式进入平台,所获得的打赏是自己劳动获得的报酬,该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行为,向女士丈夫购买虚拟货币并进行打赏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打赏收益是通过平台、公会及自己三方按照内部的比例进行分配,如果认定了打赏属于赠与行为,也存在遗漏当事人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向女士丈夫与小陈的男女朋友关系不受法律所保护,向女士丈夫未经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给小陈电话充值、购买四件套、冰洗套等物品,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鉴于上述物品小陈已经使用,返还货物已无必要,故小陈应按向女士丈夫购买上述物品的价款作为返还金额。
关于打赏一节,向女士丈夫先通过购买平台虚拟货币,再通过用虚拟货币购买礼物的方式,来对主播小陈进行打赏,虽然从结果来看该行为使小陈获得金钱收现的收益,但该金钱先转化为虚拟货币再通过虚拟货币购买虚拟礼物,最后由平台、公会以及主播个人根据事先达成的分配协议,由虚拟礼物等价转化为实际金钱价值再进行分配,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定义。
向女士丈夫通过平台对小陈进行直播打赏,应当认定为消费服务行为,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消费应当是自由的,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有效。故对向女士要求小陈返还打赏财产,不予支持。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社会生活中,作为一个自由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形成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借贷关系,与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等等。
而赠与合同关系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系。每一种法律关系也将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以赠与合同关系为例,赠与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赠与无效后,应当送钱还钱,送物归物,在物品灭失的情况下,应当折价予以赔偿;如果赠与的是不动产,并且已经过户,则第三者需返还不动产;如果赠与的是动产且已交付,则第三者需要返还动产,若动产已经灭失或不具备返还条件的情况下,第三者应当折价予以赔偿。
在追回配偶向第三者转出的财物时,也应当区分配偶和第三者形成了何种法律关系。事实上,即使认定了有转款的行为,也并非所有的款项都能够追回,认定第三者应当返还的前提条件为认定了配偶实施了赠与行为,即该行为应当符合赠与的形式要件,如果配偶与第三者还存在其他的法律关系,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而无法适用赠与无效的相关规定。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