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段建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单位不因《转让协议》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18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不因《转让协议》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2017年1月4日到某大药房工作,工作岗位药品销售员。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王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0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位主张现投资人是2021年接手的大药房,《药店转让协议》约定不承担之前的债务。因此,申请人应该找原投资人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大药房却严重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员工缴社保,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申请人告的是大药房,对方提交的《药店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原投资人张某和现投资人刘某,不能对抗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也就是说,不管大药房的投资人怎么变更,都规避不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

判决结果:

经仲裁员调解,被申请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75000元。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