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09日 189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单位不因《转让协议》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2017年1月4日到某大药房工作,工作岗位药品销售员。因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严重拖欠工资问题,王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2022年10月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单位主张现投资人是2021年接手的大药房,《药店转让协议》约定不承担之前的债务。因此,申请人应该找原投资人主张权利。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2条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第23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大药房却严重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不给员工缴社保,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申请人告的是大药房,对方提交的《药店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原投资人张某和现投资人刘某,不能对抗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也就是说,不管大药房的投资人怎么变更,都规避不了企业对劳动者的法定责任。
判决结果:
经仲裁员调解,被申请人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同意支付申请人各项费用7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