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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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李某对张某侵占罪的起诉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14日 5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依法驳回自诉人李某对张某侵占罪的起诉

基本案情:

李某主张2019年8月委托张某办理与某公司的赔偿问题。张某拿到400余万赔偿款后,拒绝归还李某构成侵占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返还侵占款400万元。

法院认为:

自诉人李某当庭出示的与张某签订的委托书,约定由被告人张某代其办理一切解除和赔偿事宜并将赔偿款转入自诉人个人账户中。后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签订委托书,约定由其办理相关解除事宜,该两份委托书委托事项基本相同,且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签订的委托书内容更为具体,故涉案赔偿款的权属存在争议,进而本案中自诉人李某是否适格亦存在争议,被告人对此提出异议,自诉人对此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案证据不足。经庭下询问自诉人,其不能提交补充证据且经本院建议后不愿撤回自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1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张某的起诉。

律师观点:

自诉人不具有本案自诉人主体资格,理由有四点:1.自诉人提供的两份租赁合同前后不一致,而且两份租赁合同最后一页盖章部分以及盖章上手写胡“合同属实”与盖章字体完全一致,自诉人涉嫌伪造租赁合同。2.自诉人不能提供租赁合同交费记录和收据,无法证明本案承租人是自诉人。3.自诉人无法提供其证据资产清单中所有财产购买证据和付款依据。4.自诉人作为某公司股东,无法证明涉案财产系其个人财产还是公司资产。综上,张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