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5日 2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只有以法定事由辞职才能要求经济补偿金
案情回顾:
李某于2020年1月17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档案数字化员工,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20年5月17日至2021 年5月16日及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在职期间公司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保,2021年12月21日,李某与公司解除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认为:
李某主张是以公司未支付其加班工资、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方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与保密承诺书》载明,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为薪资偏低、福利待遇差、公司制度。虽然李某主张公司制度就是指的未缴社保及未支付加班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李某的离职申请原因是薪资偏低、福利待遇差、公司制度,李某也签字确认,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离职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其要求成都云档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申请请求无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并且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情形包括: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