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建国律师
段建国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2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赔偿金额认定问题

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25日 218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赔偿金额认定问题

案情介绍:2020年9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长椿街路口至天宁寺桥段,张驾驶轻型厢式货车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全责。法院已经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损失合计77476.64元,判决张赔偿复印费48.50元。本案诉讼中,鉴定刘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1月1日之前,但是刘某的伤情治疗等法律事实持续至2021年1月1日之后,故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关于刘的合理损失,结合在案证据及各方质证意见 认定如下:

1.营养费:刘某未提交实际支出营养费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刘某伤情、年龄、鉴定意见建议的合理营养期限及相关物价水平酌定营养费为4500元。

2.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 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刘某提交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误工证明、从业人员信息卡、工资条等证据证明其事发前后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及收入、误工情况,刘某还对其无法提交完税凭证及工资银行账户流水情况进行了解释, 考虑本市相关行业收入水平,刘某主张的收入标准( 5970元/月)并未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确认;结合鉴定意见建议合理误工期限酌定误工费为35820元。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 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刘某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护工收据等证据证明其住院期间实际支出护理费用1000元,被告不予认可但是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刘某相关支出与事实不符,故本院对刘某实际支出的护理费予以确认。刘某主张其余护理期限内由亲属护理但是未提交亲属因护理导致实际误工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考虑刘某伤情及相关物价水平酌定其余护理费为17400元。刘某提交医疗机构制式医疗费票据及处置材料单证明刘某住院治疗期间其护理人员按照医 院要求进行新冠肺炎病毒相关筛查支出的费用(合计863. 80元), 考虑新冠疫情特殊时期的实际情况,相关费用属于护理人员至医 院进行护理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本院予以确认并按照费用 性质归入护理费计算。综上,本院核定本案护理费为19263.80元。

4.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刘某伤情尚未构成伤残,但是考 虑事故导致刘某右腿骨折并经两次手术治疗,刘某必然遭受 了严重的精神痛苦,且刘某在事故发生中没有过错,故本院酌 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

5.鉴定费:刘某支付鉴定费2100元。

律师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 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 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 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刘受伤,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车辆在华农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事发时张某正在执行物流公司的工作任务,因此事故造成的刘某相关合理损失应由华农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部分,由物流公司予以赔偿。刘某各项合理损失同上述查明认定意见。

段建国,男,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A)和国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2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