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18日 4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1日,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某街道与被告张X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电动车损坏,小腿胫骨骨折。经交警现场勘察,依法认定张X全责。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依法向西城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费、辅助器材费等合计82824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及因伤残致残的残疾赔偿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是住宿费,原告主张4850元,其中3996元系原告第一次出院后在外一个月租金;232元是母亲事故发生后照顾所产生的住宿费;220元是父亲看望原告产生的住宿费用;还包括其他亲属的住宿费用。法院认为从医院的医嘱可以看出,原告需要在京对伤口进行换药、拆线、功能锻炼等定期门诊复查,且原告已提交部分复查票据。根据其伤情,也不适宜在宿舍居住,故其复查期间的住宿费为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亲属照顾产生的费用,法院支持原告母亲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