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段建国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5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日,申请人入职北京XX公司,被安排在地铁4号线人民大学站负责站前保洁工作。2019年8月,公司安排申请人填写了离职申请,并签署劳动合同。2020年12月份,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6月,申请人依法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包括五项: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2020年12月份工资3000元;
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
4.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周末加班费10041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21241元、未休年假工资9655元;
5.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高温补贴3600元。
经审理,仲裁委依法认定2018年1月-2020年12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和高温补贴。
案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9年8月,申请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并与公司签署了一份合同,约定半月开一次工资。公司据此主张,2019年8月后,申请人与公司存在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我方不认可非全日制用工的主张,理由是申请人入职以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工作时间远远超过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每天4小时。即使签订了一份新合同,也是半个月支付一次工资,但双方依然是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
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既有形式上的区分,更有实质内容的不同,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工单位都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落实相关要求,不能断章取义恶意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