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生效,对应以上条文为,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九十三条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22日,葛某向朱某借款5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21日,葛某向朱某出具借款借据一份,张某作为担保人为出借人向借款人的该笔借款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如该笔借款在2015年1月21日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此款而造成出借人的损失,则借款人需每天缴纳该笔借款金额3‰的滞纳金作为出借人损失的补偿;担保人必须在3日之内为借款人无条件代为偿还该笔借款,并每天支付该笔借款3‰的逾期滞纳金。
2015年3月28日,葛某因生意经营不善再次向朱某借款30000元现金,并向原告出具总借条,借款80000元整。朱某多次向葛某及担保人张某催要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归还借款。
律师介入:
2020年9月份,朱某委托我所办理该案件,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专业律师来承办。我所律师介入后,与朱某了解案情及具体细节,发现该借款借据已过诉讼时效,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证据。朱某因事情过于长久,搜集不到该类证据,且葛某已经好久联系不上,担保人张某也不愿配合补充证据。我所律师将该案件风险告知,并于2020年9月9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朱某提交的《借款借据》中显示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1月21日,《借条》中显示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4月10日。原告朱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年内向被告葛斌主张过债权。被告葛某辩称原告朱某起诉超出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朱某未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即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某依法免除保证责任。判决驳回了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小结: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权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所以,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人!遇到专业上的法律问题,即便不想着去法院诉讼,也要找个专业律师咨询一下。老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