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晶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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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损失

发布者:黄晶晶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6日 2476人看过 举报

2026-01-26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1。

原告2。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1、原告2为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二原告归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自2018年11月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307066.67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已经归还的3万元从利息中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支出的X元律师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1、原告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某日,被告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及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50万元,已汇入被告账户;利息按月利率两分计付,于每月某日给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应按月利率两分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一年。

后被告再次向两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及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20万元,已汇入被告账户;利息按月利率两分计付;借款期限自2018年6月至2018年9月;如被告逾期归还借款的,应按月利率两分支付利息至实际归还之日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上述借款到期后,双方又约定借款期限延长两个月。

为本案诉讼,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XX元。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7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返还。因双方约定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均为月利率两分,且被告确定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10月,原告主张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归还的3万元因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方式予以扣除,因被告未付的利息已经超过3万元,该笔款项应从利息中扣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X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1、原告2借款7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经归还的3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原告2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X万元。

黄晶晶律师(联系方式:15024396006,微信同号),义乌本地人。秉持"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的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金华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30720********4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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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720********48 合同纠纷、房产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