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原告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北京盈科(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公司。
被告:被告1。
被告:被告2。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被告1、被告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1月某日向本院起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379131.37元及利息损失(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止);2、被告1、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被告1、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31762.53元;冻结被告1的银行账户资金80000元、微信账户资金5000元、支付宝账户资金5000元;冻结被告2的银行账户资金255000元、微信账户资金10000元、支付宝账户资金100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24年6月某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68431.37元,并自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X万元及保函费700元,以上合计379131.37元;承诺于2024年某期间付清,逾期则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损失。被告1、被告2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三年。上述债务被告公司至今未履行,被告1、被告2亦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公司货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379131.3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24年6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1、被告2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黄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