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保福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11日 1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某制衣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律师,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福,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服装有限公司。
诉讼记录
原告某制衣有限公司(下简称制衣公司)与被告某服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服装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制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服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下欠原告加工费,有原告提供的2020年6月2日对账函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加工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某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制衣有限公司加工费180103.87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