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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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X与被告王X、钱XX、顾XX、陈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发布者:周琳玲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周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在继承钱X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7%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原告龚XX与钱X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二是各被告应否承担责任。
  有关争议焦点一,被继承人钱X生前向原告龚XX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并注明借款人及居民身份证信息,当日,原告龚XX通过银行账户向钱X银行账户转款15万元,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法律关系。原告龚XX主张借款本金合法有据。有关借款利息,钱X向原告龚XX借款时,未约定利息,原告龚XX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起诉材料,应当视为主张权利。现原告龚XX要求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合法有据,本院照准。钱X去世后,上述借款本息系钱X的生前债务。
  有关争议焦点二,各被告应否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王X、钱XX、顾XX、陈XX作为钱X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钱X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被继承人钱X与被告王X名下登记有不动产,该不动产中属于钱X的份额应为其遗产。被告王X、钱XX、顾XX、陈XX应在继承钱X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钱X生前债务。被告王X、钱XX辩称,钱X生前承诺其名下财产全部归妻女所有。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继承人钱X于2018年2月5日向他人举债,且数额较大,当日又承诺其名下财产全部归妻女所有,即便该承诺真实,也有损债权人合法权益;其次,被继承人钱X名下登记有不动产,对外具有宣示效力,原告龚XX基于对钱X偿债能力的依赖,是当时决定出借款的因素之一;第三,钱X出具承诺,放弃其名下财产,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仅在承诺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原告龚XX。
  综上所述,原告龚XX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王X、钱XX、顾XX、陈XX以所得被继承人钱X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原告龚XX借款本金15万元以及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前述给付义务,由义务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王X、钱XX、顾XX、陈XX
  共同负担。

周琳玲律师,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周琳玲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涉及商事诉讼仲裁争议、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2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