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琳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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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张XX、周X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周琳玲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周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张XX、周X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X、周X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XX公司与张XX、周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结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及60日的宽展期,XX公司应于2022年3月2日前完成交付,宽展期届满后出卖人仍未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应当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按买受人已交购房款日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2022年1月28日XX公司发出入伙通知书后,海安住建局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暂停交付通知,指出海安XX海之心二期精装房装修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产品等诸多问题,责令XX公司暂停交付行为,并进行整改。2022年3月案涉房屋经复查合格。故一审法院认定XX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并无不当。万X公司上诉认为2022年1月29日已符合交付条件,与查明的事实相悖,本院碍难采信。2022年2月,XX公司虽通过报纸公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通知业主收房,但此时案涉房屋所在楼幢尚未复查合格,该通知行为不能视为其已完成交付。一审法院以张XX、周X已缴房款为基数,自2022年3月2日至本案第一次庭审之日,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XX公司逾期交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张XX、周X未提起上诉,其答辩所述对一审判决的异议,本院不予理涉。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元,由上诉人海安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周琳玲律师,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周琳玲律师主要的业务领域涉及商事诉讼仲裁争议、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通
  • 执业单位: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620********72
  • 擅长领域: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综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