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文结合律师亲办案件整理,当事人信息已做匿名化处理。
大连婚姻家事律师牛志强解答: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为对方购置的贵重首饰、家电、运动器材等财物,以及支付的婚房装修款,双方最终没能结婚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只要这些财物和款项是奔着结婚去的,属于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给付,婚约解除后,接收一方继续占有就缺乏合法依据,应当返还。
大连的婚约财产纠纷里,恋爱期间给对象买贵重物品、为婚房出装修款,最后婚没结成钱物要不回来,是很常见的问题。很多人觉得"送出去的东西要不回来",其实法律上不是这么绝对,关键在于财物和款项的给付目的——是不是以结婚为前提。
法律上恋爱期间送的贵重物品、出的装修款能要回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财物、支付款项,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条件没有成就,赠与的基础就不存在,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贵重财物、支付的装修款,司法实践中通常参照上述规则处理。
我们代理的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男女双方相亲认识、以组建家庭为目的交往,并商定了举办婚礼。交往期间,男方为女方购置了贵重首饰、家电、运动器材等财物,另支付了数万元婚房装修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婚约解除,女方拒不返还上述财物和款项。我方代理男方,梳理了购物票据、转账记录等证据,厘清财物及款项的性质,向大连本地法院提起婚约财产纠纷诉讼。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女方返还了全部首饰、物品及剩余装修款,男方相应返还了女方的个人物品,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起诉要求返还贵重物品和装修款要准备什么证据?
一是购物票据,证明贵重首饰、家电等物品是谁出资购买的、价值多少;二是转账记录,证明装修款是男方支付的、支付了多少;三是双方恋爱、商议结婚、筹备婚礼的聊天记录,证明这些财物和款项是奔着结婚去的。证据齐全,主张返还的基础就很扎实。
常见问题解答
问:恋爱期间送的贵重首饰,分手了能要回来吗? 答: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购置的贵重财物,双方没能结婚,可以要求返还,关键要证明给付目的与结婚相关。
问:装修款不是直接给对方的,是花在房子上的,还能要回吗? 答:能,只要能证明装修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由你支付的,婚约解除后可以主张返还剩余部分,具体结合案情处理。
问:恋爱期间互送的小礼物、日常开销,能一起主张吗? 答:日常小额赠与和一般交往开销不属于可返还范围,可主张的主要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财物和款项。
牛志强律师,大连婚姻家事律师,专注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彩礼返还、恋爱期间财产返还、离婚后财产纠纷、抚养权抚养费、夫妻共同债务,擅长财产保全与转移财产追踪,熟悉大连本地法院离婚诉讼流程。
本文结合大连本地婚姻家事案件实务整理,不代表具体案件或裁判结果,仅供法律知识科普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预约面谈。
牛志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