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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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之间矛盾不可调和,合伙财产如何处置?

发布者:张志丹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合伙联营 |937人看过

案例:

2001年,李某夫妻承包某地约1800亩荒地,植树造林。2007年因资金周转困难,李某夫妻无力继续养护已经种下的林木及完成造林,遂与黄某、岑某,黄某某三人签订《联营造林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共同将李某夫妻承包的林地全部造林并养护已经种下的林木;出资方式为:将李某夫妻所承包的荒地及已种植的林木,总作价19万元,整个林场分五股,李某夫妻占一股,黄某两股,岑某一股,黄某某一股,所有投资、收益按股份比例承担和分配。协议还约定,林场内一切林木归全体股东所有。协议签订后,黄某出资8万元,岑某出资4万元,黄某某出资4万元,李某夫妻出资4万元,合计出资20万元,其中19万元用于购买李某夫妻所承包的林木及已种植的约700亩林木,剩余1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在林场经营过程中,因林木种植及养护需要,各方均支付了若干费用。因合伙人矛盾不可调和,2020年3月25日协商解除《联营造林协议》,但未就合伙财产进行分割,经评估,涉案林木价值约300余万。对于合伙财产处置事宜各方意见不一致,李某夫妻认为林地由他们承包,林木也是他们所种,合伙期间没有产生新的合伙财产,因此现有林木应当归李某夫妻所有,仅愿意向其他各方退回出资。其他合伙人认为林木是合伙财产,应按协议约定股份比例分配。后黄某、岑某、黄某某委托笔者代理,诉请确认各方合伙财产份额,分割合伙财产。

裁判结果:

1、确认李某夫妻占合伙财产20%,黄某占40%,岑某占20%,黄某某占20%。

2、因合伙期间账目混乱,现无法确定合伙事项终止时的具体数额,驳回分割合伙财产诉请,可在合伙清算或者补充新证据后另行主张。

裁判思路:

1、合伙各方签定了《联营造林协议》,协议就各方出资、占比及合伙财产范围作出了清晰明确的约定;

2、合伙各方在签订《联营造林协议》后,按约定履行了各自出资义务,也实际经营了林场,开展了造林及养护工作,1800亩林地及已种植林木转化为合伙财产;

3、合伙事项终止后,可以诉请分割合伙财产,但须经清算后有剩余合伙财产,或者有证据证明合伙终止时合伙财产的具体数额。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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