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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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任性“失联”,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发布者:张志丹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劳动纠纷 |864人看过

2018年A某入职南宁某公司,后被安排在钦州驻点,并负责公司在钦州的业务,A每日拜访客户交通费用每周贴票报销,并一直居住在公司在钦州为其安排的宿舍。A在钦州工作期间,每天通过公司微信工作群、电话向公司汇报工作,在钦州工作期间。2019年5月28日,A未在工作时间内在微信工作群内汇报工作,公司通过电话联系未果。次日,公司联系钦州宿舍房东到宿舍查看情况,房东到宿舍未发现A某,遂告知公司。公司持续电话联系A某未果后,在30日安排工作人员到钦州驻点、宿舍及客户处寻找A,客户反映A已有三天未到现场,公司工作人员仍未能找到A,遂返回南宁。30日晚上,A联系公司,表示手机故障无法联系公司。2019年6月1日,公司以A旷工3天为由与A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A不服,遂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约15000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笔者代理公司从以下3点应诉: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人身关系隶属性,即员工须按用人单位的指示安排工作;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日考勤模式,即通过微信、电话方式考勤;3、A在失联三天均未在职工作,即A未提供任何交通费用报销凭证,也未提供任何拜访客户记录等三方面陈述员工旷工3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另就手机故障3天无法联系公司的理由不符合常理、不符合现实之处,如A未通过客户、房东联系公司等等进行说明。最后,案件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法院最终确认: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国内劳动法律法规,虽然对劳动者保护力度很大,但是劳动者也应诚实信用,按时到岗,按岗位要求完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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