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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XX公司、刘XX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代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1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情:2020年5月19日,被告刘XX(分期付款申请人、抵押人)与中国XX(分期款项发放人、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下简称长春XX)、案外人吉林省XX公司(保证人)(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XXX一份,约定:分期付款申请人向汽车销售商杭州XX公司购买汽车(福克斯牌),车辆总价款为人民币柒万贰仟捌百元整,分期付款申请人自行支付首付款21900元,剩余购车款,分期付款申请人申请通过其在分期款项发放人申请办理的汽车专项分期业务以透支方式支付,透支金额为人民币伍万零玖佰元整;分期付款申请人授权委托分期款项发放人中国XX将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XX银行卡进行启用;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将汽车专项分期款项伍万零玖佰元整,扣收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商;分期付款申请人使用用于汽车专项分期的中国XX银行信用贷透支支付购车消费卡后,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分期款项发放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分期还款共分36期,首期偿还的金额为人民币1578元,以后每期偿还的金额为1526元,分期付款申请人每期的透支款项应从透支次月起于每月的25日前偿还,分期付款申请人应在汽车专项分期付款账户中按时足额存入每期必须偿还的款项,并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分期款项发放人从中直接扣款受偿;分期付款申请人应按月的方式及8.03%的分期付款手续费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088元;保证人对本合同项下全部分期付款透支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分期款项发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分期付款申请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三年;保证人自愿向分期款项发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2020年5月19日,原告XX公司(甲方)与被告刘XX(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认可并向甲方推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办理手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双方预设发卡银行为XX银行,分期期限36期、透支本金4.3万元、透支总金额5.09万元,但实际根据银行审定金额为准;上述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平台服务、垫资服务、担保服务等附加消费分期服务费用,透支总金额为透支本金与服务费的合计,不包括银行透支手续费与乙方代办费;乙方同意并自愿接受和配合甲方选定的业务合作单位(吉林省XX公司)为乙方偿还罚款银行的信用卡贷款本息、违约金等债务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并授权甲方代表乙方与(吉林省XX公司)协商确定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期间、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以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乙方同意银行发放贷款时将全部贷款直接转让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指定账户,用于归还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先行代付的车库;合同期内,乙方未及时按约向发卡行偿还贷款,一旦发生逾期或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无需通知乙方可视情况对部分或全部贷款进行代偿,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代偿之后,有权要求乙方结清银行全部贷款,并支付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代偿款及承担代偿金额每日万分之六的资金占用费;上述资金占用费的起算日期均为甲方及/或其业务合作单位为乙方代付/代偿之日起算;乙方确认以江苏省徐州市沛县经济开发区南园区汉风水苑小区19号楼10号门面、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梁庙村26号作为本合同所涉债务催收和诉讼(仲裁)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期限履行通知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若拒收或无人签收,则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如未告知,按上述确认地址送达文书仍视为已送达。该合同还对车辆的上牌与抵押登记、车辆的保险及事故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事项作出约定。

同日,原告XX公司向长春XX出具《担保承诺函》一份,载明汽车专项分期申请人刘XX(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向贵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我公司同意为其与贵行签订的XXX项下全部债务向贵行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即最后一期还款到期日届满)之次日起三年;贵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要求持卡人提前清偿债务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如持卡人未按时办理车辆抵押手续或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贵行有权扣划保证金用以清偿质扩容所签贵行款项。

后被告刘X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原告代被告偿还长春XX27473.4元。2022年3月9日,长春XX出具《确认函》一份,载明借款人刘XX于2020年5月19日与该行签订了XXX,保证人杭州XX公司签署了该笔借款《保证合同》,由于借款人未能按上述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债务,保证人以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累计向该行偿还该借款人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债务合计人民币27473.4元。

2、我方观点:原告XX公司与被告刘XX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以及被告刘XX与案外人长春XX签订的XXX,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向长春XX出具《担保承诺函》的行为,应视为原告自愿为被告的还款义务提供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原告作为保证人依约履行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违约金。原、被告约定按照代偿金额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资金占用费,现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代偿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3、追偿权的案件并不少,若作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人为主债务人垫付了相关的款项,则垫付人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董代律师,江苏大学法学学士、南京医科大学医学学士,双学士学位。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秦淮医疗区)临床工作5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87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