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代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1日 7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庄XX、张X在原告闫X处购买板材,经双方结算,截止2021年6月共欠510192元,后原告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13日再次向被告供货XXX元,于2022年6月5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本人张X,身份证本人庄XX身份证本人庄XX现因用板材向闫X借款人民币680000元整于2022年7月1日还清所有借款如到期未还清借款本人愿意支付3%利息借款人:庄XX张X出借人:闫X特立此据2022年6月5日”。
2、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以借款合同的形式所述所欠款项,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双方实质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闫X虽出示被告庄XX、张X出具的欠条,其实是原、被告之间的货款结算。
3、双方之间形成合同之后,若对方逾期支付货款,手中没有对方出具的对账单或微信聊天记录,建议找寻对方当事人出具欠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