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此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审理,双方于2020年7月10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据此作出(2020)某法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张某需返还肖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5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一千元、代理费2万元及案件申请费三千余元;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张某负担。上述款项共计60万余元,约定分期支付,若张某逾期支付,肖某有权就剩余未给付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因张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肖某于2021年5月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2021)某法执字第80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张某银行存款61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法院执行,已执行到位24万余元,尚有35万余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与陈某(二人系夫妻)共同共有一套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的房产,该房屋设定有某银行江油支行的抵押权。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产,除该房产外,张某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两被告对共有房屋不主动进行析产,导致法院无法处置,肖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肖某委托梁慧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涉案房屋进行析产分割,确认张某对该房产享有50%的份额(估值50万元),并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原告肖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具备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主体资格;第二,在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情况下,被告张某对该房屋享有的财产份额应如何依法确认。
针对第一个焦点,需审查肖某的债权是否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以及两被告是否存在怠于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形。针对第二个焦点,需结合涉案房屋的登记情况、共有性质以及两被告的举证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某应享有的份额进行合理界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肖某对被告张某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并进入执行阶段,该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与陈某名下,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陈某系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在张某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两被告怠于履行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作为申请执行人的肖某,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两被告共有财产代为提起析产诉讼。
关于份额确认,因张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且均未举证证明其各自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具体份额,故原告肖某要求确认张某对涉案房屋享有50%份额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张某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房屋所有权享有50%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五千余元,由被告张某、陈某共同负担。
【律师价值】
梁慧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债务人张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梁律师精准锁定其与配偶共同共有的房产,果断选择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打破了执行僵局。在证据组织方面,梁律师全面梳理了前案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及房产查封信息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债权的合法性及代位析产的必要性。庭审中,梁律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主张,最终确认债务人对涉案房产享有50%的份额,为后续房产的评估拍卖及债权实现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梁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