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保定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签订《钢模板加工合同书》,于2021年1月12日签订《钢模板加工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其将钢模板加工完毕后交付被告使用。双方结算价款为 5389851.26元,但被告至今未付清全部价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被告支付货款 1799851.26元及违约金(以1799851.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计算,从 2022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应诉后,认可欠款事实,双方并就该纠纷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保定市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499851.26 元。2023年4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2023年7月31日前支付75万元,2023年8月31日前支付549851.26元。
二、若被告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及数额给付,原告有权就剩余全款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0499元及以剩余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案件受理费 209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10499 元由原告承担,剩余 10499 元退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郝文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