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保定市某管道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某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庆支付原告保定市某管道维护有限公司工程款561371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61371元;
二、若被告徐某庆未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保定市某管道维护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自201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414 元,减半收取 4707元,由被告徐某庆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郝文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