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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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玲律师代理翟某甲抢劫案获减轻处罚

发布者:唐玲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4日 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黄某丙在境外某公司从事电信诈骗,发现“车手”取现信息后,起意组织国内人员“黑吃黑”。2025年6月,黄某丙获悉某市某县有一笔40余万元被骗资金需取现,便邀约汪某戊组织人员。汪某戊遂纠集黄某己、黄某庚及被告人翟某甲前往某市某县。6月21日,四人经踩点后在某小区附近蹲守。待“车手”周某辛取走40余万元现金走出小区时,四人冲上前围住周某辛,汪某戊抢走其双肩包,黄某庚砸毁其手机并控制周某辛,翟某甲等人亦参与围堵并谎称“已报警”。四人得手后乘网约车逃离,翟某甲分得3万余元。此外,该团伙还于同年7月在某市某区抢劫另一笔50余万元资金,翟某甲获分八百余元。案发后,翟某甲在父亲陪同下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黄某庚。翟某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翟某甲的定罪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翟某甲以暴力手段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当众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唐玲对指控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但提出翟某甲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需综合评判上述情节是否成立及如何适用。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翟某甲作案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采纳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意见,判处翟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责令其继续向被害人退赔剩余损失9万余元。

 

【律师价值】

唐玲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未成年人犯罪及共同犯罪的辩护要点。首先,她敏锐指出翟某甲系未成年人且为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为案件奠定轻刑基调。其次,唐律师积极协助当事人家属全额退赃,并指导翟某甲主动投案、协助抓捕同案犯,成功为其争取到自首与立功两大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庭审中,她逻辑严密地梳理各项从宽情节,促使法院全面采纳量刑建议,最终使翟某甲获得三年六个月的减轻处罚,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素养。

唐玲律师,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联系电话;17670455153【专业领域】刑事辩护: 注重对案件证据链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怀化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31220********5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
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
1431220********51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