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天君律师 时间:2024年12月31日 5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劳动报酬追索纠纷案件,原告(化名)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君律师,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抚顺市某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化名)支付拖欠的工资29420元。原告主张,尽管其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7月终止,但公司一直未支付其12个月的工资,且在多次催讨后,被告方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
判决结果
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改判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资报酬2942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某公司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以及案由的性质。原告提供了工资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方对未支付工资报酬数额予以认可,并表示待执行案件回款后支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应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原告在知道其权益受损后,法定期限内向公司主张劳动报酬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点评
王天君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应得的工资报酬。王律师指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向被告方主张权利,且被告方对债务的认可及支付承诺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王律师强调,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且案由应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而非劳动争议,因此应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王律师的专业辩护和对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的精准把握,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在本案的报道中,我们对当事人的姓名和公司名称进行了化名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我们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和公司的商业利益,同时确保案件报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动报酬追索案件中,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王天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原告争取到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