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化名)通过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君律师,向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化名)支付劳务费用87,000元。原告主张,自2021年3月起至2023年4月10日,为被告的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开工、竣工文字资料、图纸资料、现场勘查施工过程资料以及预算结算资料等工作,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劳务费用。
判决结果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30,000元,并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告王某负担。
案件分析
本案中,原告提供了与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且双方通过微信约定利润的10%作为被告给付原告的劳务费。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原告确实为被告提供了相应的劳务。然而,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87,000元劳务费用证据不足,最终根据双方的证据和陈述,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
律师点评
王天君律师在本案中代理原告,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部分劳务费用。王律师指出,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是证明双方劳务合同关系的关键证据,并且通过这些记录可以确定被告应支付的劳务费用比例。王律师强调,尽管原告未能完全证明其主张的劳务费用金额,但通过有效的证据收集和法律论证,仍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劳务费赔偿。王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隐藏当事人信息
在本案的报道中,我们对当事人的姓名进行了化名处理,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我们尊重并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权,同时确保案件报道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在劳务合同纠纷中,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王天君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