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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辩护案——李明轩律师代理被告通过自首、认罪认罚与赔偿谅解获得轻判

发布者:李明轩律师 时间:2026年01月23日 6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A(年轻男性)被控在公共场所参与一起由他人引发的聚众殴斗事件,随意殴打两名被害人,致两人均受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A事发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动投案。案件焦点在于,如何在被告人已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争取从轻、减轻处罚,获得最短的刑期,并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

二、办案经过

李明轩律师在接受委托后,面对清晰的犯罪事实,迅速将工作重点从"无罪辩护"转向"罪轻辩护"和"化解矛盾",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举措:

1.迅速核实案情,确定辩护方向李明轩律师第一时间会了被告人A,核实了其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作用(系被动参与、未起主要作用)以及案发后的态度。基于案情,李明轩律师明确告知A及家属,鉴于证据充分、后果明确,辩护核心应在于真诚悔罪、获取谅解、争取最轻刑罚,而非不切实际的无罪辩护。

2.积极促成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李明轩律师深知取得被害人谅解是此类案件获得从宽处理的关键。在征得被告人及其家属同意后,李明轩律师主动、多次与被害人及家属进行沟通,代表当事人表达真诚歉意,并积极协商赔偿事宜。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诚恳的态度,最终在法院主持下或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为法庭从轻处罚奠定了最重要的基础。
3.巩固并突出法定从宽情节

李明轩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了被告人A具有的以下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悔罪,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赔偿并获得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效修复了社会关系,是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

。初犯、偶犯:结合A的年龄、成长背景,强调其系初次涉及此类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可改造性强。4.精准提出量刑建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辩护李明轩律师综合上述有利情节,向法庭提出请求对被告人A适用较低刑期的量刑建议,并重点阐述了对其判处较轻刑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顺利回归社会的积极意义,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辩护李明轩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在判决中认定:

1被告人A构成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

2被告人A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七个月。考虑到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刑期折抵后,判决生效后不久即可刑满释放

四、李明轩律师工作亮点

1辩护策略务实精准: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果断放弃无罪辩护,转而采用最有利于当事人的"罪轻辩护+矛盾化解"策略,方向明确,效果显著。

2沟通协调能力突出:成功扮演了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沟通的桥梁,以专业和真诚促成了赔偿谅解,为案件从轻处理创造了决定性条件。

3法律程序把握到位:准确运用了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律制度,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转化为法定的从宽情节,最大化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注重办案社会效果:不仅着眼于刑期的减少,更致力于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帮助当事人真诚悔过,体现了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

本案是一起通过积极赔偿、获取谅解,结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成功为年轻被告人争取到轻判的典型案例。
老话说得好:“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孟母为什么三次搬家?就是为了让孟子有个好环境、交到好朋友。孩子小,不会看人,当父母的就得帮他把关。这份“精明”,其实是保护。我们不是教孩子自私,而是教他珍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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