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先智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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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石先智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3年08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8次举报


当事人

原告:肖某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先智,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先智、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铁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原告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某向肖某某偿还借款本金6.9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3月10日按照LPR标准计算到借款实际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某某因生意周转,于2021年9月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诺2021年10月8日前还清借款,但是被告未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归还1.1万元,下余借款6.9万元没有归还,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特诉至贵院。

辩方观点

被告王某某辩称,本案涉及的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廉租房的费用,被告只是按照原告的委托办事,由于所托非人,导致事情没有办成,该款项不应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原告肖某某委托被告王某某办理某事项,原告遂要求其女儿肖芳芳于2021年9月8日通过银行转账8万元给被告。后因被告承诺事项没有办成,原告遂向被告催收交付的8万元,经双方协商,被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原告出具8万元借条,并承诺2022年3月10日前还清借款,但是被告未按期还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归还1.1万元,下余借款6.9万元没有归还。此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银行转账记录、借据等证据证明;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某某委托被告王某某办理事项并给付了相应费用,事后双方经协商,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已经转化为合法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被告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肖某某要求被告王某某返还借款6.9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要求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肖某某借款本金6.9万元;

二、限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肖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6.9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1日按照年利率3.7%计算到借款实际还清为止)。

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员: 张琼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许毓珊

员: 刘禹君


熟悉并致力于各种类型合同债权债务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公司法律事务、法律文书起草与修改...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120********1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