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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哪些债务的为共益债务

作者:张婧律师时间:2024年01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4次举报
2024-01-11

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所负担的债务。那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哪些债务,为共益债务?


网友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哪些债务的为共益债务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律师补充:


普通破产债权与共益债务的区别:


1、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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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婧律师,毕业于天津大学法学系,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精通经济合同、婚姻家庭、股权争议等各类复杂民商事案件。从业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天津则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12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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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20********12 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