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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房动迁,这种情况下,不居住在内照样可以享有动迁份额

发布者:方达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2770人看过


2019年始,上海加大了旧城区改造进城,尤其对于杨浦区、虹口区、老闸北区等区域的旧房进行了大量征收,征收户数以万计。

目前的旧房改造对象,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建造或者分配的私房以及公租房。相比于2020年以后私房动迁的统一口径,公租房在动迁过程中会遇到更疑难更复杂的情况。

首先,在上海公租房动迁中,享有份额的人有两类,一是公房承租人,二是同住人。对于承租人而言,比较好理解,一般指公房租赁凭证上显示的承租人。难点在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这是实践中的难点,但也是必须要进行厘清的事实,因为只有认定是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份额。

按照上海高院在2004年颁布的对于分割公房动迁款相关意见,一般意义上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从上述意见中,可以看出,同住人一般需要具有三个要诀:1、户口在内;2、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3、

但是,在现实当中,有一大部分公租房因为面积小,居住环境恶劣等因素,处于无人居住或被出租的状态。对于这部分公租房,往往争议较大。

看一个案例:

位于上海老闸北的一套公房,公房承租人老张,户口在内的还有老张的二儿子,二儿媳和二孙女。2000年时,老张因为年事已高,搬出到老大家居住,由老大家照顾。2002年,老张二儿子一家购买了位于上海嘉定的一套商品房,遂也搬出公房。搬出后,老张二儿子将公房出租。

2019年,公房遇到国家征收,承租人老张与动迁组签订了征收协议,老张二儿子找到老张称,动迁款应该有自己一家人的份额。但老张认为,二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且公房是自己单位分配的,与二儿子无关,二儿子在外已经有居住房屋,而且有十几年不住在公房内,不同意分给二儿子。双方遂协商不成,二儿子将老张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一家人的份额。

律师分析

本案中,有两个关键焦点,一是老张提出二儿子已购置了商品房,二儿子是否会因此失去同住人资格;二是二儿子长期不居住在公房,是否还能主张份额?

按照上海高院相关意见,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因此,商品房不属于排除同住人资格的因素。

二儿子长期不居住在公房内,但是公房的出租管理都是二儿子主要付出,对于维护房屋起到了一定的贡献,而且物业费也一直由二儿子缴纳,因此,仍然符合同住人条件。

法院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二儿子一家三口均属于同住人,与承租人老张共同享有动迁利益。

PS:本文仅供参考,如遇具体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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