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位于上海虹口一套老公房动迁,公房承租人已去世,2012年时,承租人变更成了原承租人的大儿子D。因此,动迁时,公房在册户口还有5人,分别是承租人的二儿媳A,二儿媳的儿子B和媳妇C,还有现承租人D和前承租人三儿子的女儿E。承租人的二儿子以前户口也在内,但在2015年病亡。
动迁时,本身是皆大欢喜的事,可以搬出旧居买新房,但是5个户口在内的亲属,对于整个动迁利益大蛋糕如何分配有了纠纷。A说:公房是我和B、C一起实际居住,已经住了30多年,而且我的在外无房,现在总共动迁款是500万左右,我们三个要分到70%。D和E不同意,他们只同意给ABC50%。因为E认为自己也是同住人,也要有份额,D是承租人本来也有份额。
因此,各方的主要矛盾点在于,E到底是不是同住人,该不该享有份额。
由于各方协商不一致,最后A主动起诉,冻结了动迁款,打起了官司。
法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因此,E是不是同住人,是看E是否符合条件,1、是否实际居住,2、在外是否有房
E称:我小时候一直居住在公房内,一直到成年后上大学搬出,户口又是报出生在内,因此,属于同住人、
但是,庭审中,根据相关证据,E的父母F和G在E出生的时候已经分到过福利房,法院认为,E作为未成年人,当时其父母不居住在公房内,本案其它原被告也不承认其小时候居住在公房内。而且,作为未成年人,其居住问题应当由其父母解决,因此,E陈述其单独居住在内的陈述不予采信。
综上。E虽然户口在内,但是其长期没有居住在公房内,按照相应规定,不属于同住人,因此,不享有相应份额。A的主张成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在审查居住情况时,一般会根据当时的家庭在外住房情况、公房的来源和各当事人的陈述来作出认定,还有公房缴纳租金凭证原件等材料也属于重要证据之一,因此,如果在动迁中遇到纠纷,当事人应当注重保留这些证据原件,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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