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最近接到很多私房动迁居民的咨询电话,大多情况都是父母一辈留下的遗产私房,几个兄弟姐妹,有的居住在内,有的没有居住,问:没有居住的人,到底能分多少份额呢?因为接到咨询较多,特针对这类私房动迁问题,做一个统一的解答。
以一篇亲办案件为例
2019年12月,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北宝兴路XX号房屋遇到动迁,该房屋系私房,于上世纪40年代购买,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已去世),陈某某和其配偶顾某某(已去世)生前生育4个子女,陈1,陈2,陈3,陈4,。其中陈3一直居住在私房内,陈3一家户口均在内。后动迁组和陈3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安置共计800余万元。对于动迁款的分配问题,4个兄弟姐妹起了争执。
动迁组经办人的说法
按照经办人的说法,没有实际居住在内的人,陈1,陈2,陈4只有享受一块砖的份额,一块砖大概100多万,那么陈1,陈2,陈4只能享受100多万里的四分之一。陈3表示愿意按照动迁组经办人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但陈1提出异议,私房系父母的遗产房,现在大家都是合法继承人,按照继承法来说,应当是均分私房份额,现在动迁是按照砖头计算动迁款,陈3没有理由能分到大部分的动迁款。
各方争执不下,也无法达成内部分配协议,后来,动迁组直接和陈3签订了征收协议。
私房被拆,抓紧保全
动迁组和陈3签订征收协议后,待协议审计完后,即要向陈3发放全部动迁款,为此,为保证动迁款不被陈3挪用、转移,陈1提起了诉讼。
2020年1月初,调取到征收补偿协议后,第一时间向静安法院递交了材料,并及时申请对动迁款进行了保全。
律师分析
按照上海高院最新的会议纪要意见,私房动迁中,只有产权人是被征收人。因此,对于上述案件来说,整体的动迁利益均应当属于产权人所有,而陈1-陈4均属于合法继承人,应当由他们共同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份额。
一审法院审理
2020年5月,静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系争房屋属于陈某某和顾某某的遗产,应由二人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本案当事人虽称己方对于陈某某、顾某某照顾较多,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应由陈1-陈4均等继承,每人得四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上诉
一审判决下达后,陈3不服,遂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结果
二中院在2020年6月立案后,经过审理认为,在私有房屋征收中,只有房屋权利人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中的被安置人,除非征收部门将房屋实际使用人认定为被安置人,否则房屋实际使用人不属于征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因此,征收补偿关系中被安置人以外的房屋使用人不能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其居住问题可基于原来法律关系进行主张。遂判决,一审整却,驳回陈3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目前上海法院对于私房动迁的利益分配思路,二中院维持静安法院判决,表明二中院辖区的杨浦、虹口等法院均持同样裁判意见。
结论
因此,私房动迁中,所有合法继承人一般共同继承私房全部的动迁利益,私房实际使用人,或户口在内的人,一般不再额外享有动迁份额。
PS:本文仅供参考,如遇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