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意见仅代表个人观点,不构成对任何事实或结果的承诺)
2020年5月1日,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宇牌大型电动客车,车牌号为冀F00212D的车辆(以下简称自燃车辆)在保定市高阳县苇元屯村小博士幼儿园内停放过程中发生电气故障自燃并引燃车棚内其他车辆,造成重大事故损失,针对上述事件,本律师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法律分析意见:
一、关于自燃车辆生产厂家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次事件中,投诉人称金龙客车具有因存在产品质量和设计缺陷,在全国各地发生多起车辆自燃的事实。因此,如金龙客车确存在产品缺陷问题,又因缺陷问题引起自燃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生产厂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包括赔偿他人损失的责任。再具体到本次事件中,如投诉人此前对自燃车辆进行了正常的维护保养,结合消防机构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所记载,本次自燃系客车电气故障引起,可以认为属于生产者金龙客车公司的产品缺陷引起的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金龙客车公司提供的处理协议是否合理。
在分析该问题前,本律师首先要说明一点,即协议内容凭协议各方协商自愿为原则,判断一份协议/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应当从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条款实际履行可能性等角度出发。本律师注意到:金龙客车公司提供协议的第5、 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笔300000元补偿款后3日内,将有关本次事件的全部言论及视频从各类网站撤销。但因投诉人可能此前在网络上发表过关于本次自燃事件的看法,也经过诸多网友或媒体之转发评论,涉及人数众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权利,合规合理范围内的转发评论他人无权干涉,现金龙客车公司要求投诉人将关于本次事件的全部言论及视频均撤销,肯定涉及到除投诉人外的第三方之言论及意见(包括网友、媒体等第三方),作为投诉人来说,投诉人无权干涉他人之转发、评论行为,事实上很难撤销所有言论及视频,从而无法履行该条款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因事实上很难实现,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金龙客车公司提供协议的其它内容本律师认为并无明显不妥之处,可由双方协商确认。
关于本次自燃事件的后续处理意见:投诉人下一步可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投诉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之规定,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如投诉成立,最终认定金龙客车公司存在产品缺陷,对于投诉人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如协商不成,后续可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相关问题。
以上为本律师之拙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