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情况
2015年6月,姜先生在上海某4S店看中一辆奔驰牌轿车,4S店工作人员称,这辆车是展车,里程有1000多公里,其它和新车一样,全新车大概要75万元,这辆展车只要65万。姜先生看了看汽车外观,4S店又是规模很大的奔驰经销商,于是,就和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以6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展车。2019年3月,姜先生因为想要重新买车,于是想把这辆奔驰展车卖掉,没想到,二手车行告知姜先生,这辆车的发动机被更换过,价值要打很大的折扣才肯收车。但是当时的《购车合同》明确这辆车的发动机型号是原装的,现在怎么变成更换过发动机的车辆了呢?姜先生于是前往4S店理论,但是4S店拒绝赔偿,说姜先生已经开了4年多,没有对姜先生造成影响。无奈,姜先生委托本律师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4S店负有核实车辆真实情况的能力,这也是4S店的义务,购车合同已经明确约定这辆车的发动机型号是原装的,但是事实上发动机却被更换过,4S店作为销售商,有义务对发动机被更换的事实不是其故意隐瞒或者已经明确告知姜先生该事实举证。如果4S店不能证明,那么4S店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最终结果
最后二中院对于案件进行了终审审理,认为4S店的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但是,鉴于姜先生已经使用汽车5年之久,扣除了一定的折损费用,返还40万元,姜先生返还车辆,另外,4s店三倍赔偿姜先生共计1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