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王某与上海甲餐饮管理公司签订《订购书》一份,约定交付1万元定金,保留特许经营店铺名额,正式合同待确认好加盟费等金额后再行签署。2018年5月,甲公司业务员称,王某需要先交加盟费,合同随后寄给王某签字盖章。随即,王某交付加盟费、设备费共计105000元,王某开始开店经营。但公司一直未与王某签订正式加盟合同。
在特许经营案件中,加盟商的主要目的是使用公司的特许经营资源(商标等),接受公司持续指导服务,以公司成熟的经营模式为依托,开展经营活动。在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开店经营,但王某和甲公司一直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在公司提供持续指导培训服务和售后问题上,双方存在较大争议,属于合同条款未协商一直。加上公司一直决绝提供到店指导培训,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94条,王某有权解除双方的事实合同关系,要求退款。
法院判决
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经过审理,于2018年11月作出判决,甲公司合同解除的主要责任,退还王某大部分加盟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