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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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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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从犯的区分

发布者:李海波律师|时间:2018年06月14日|分类:合伙联营 |935人看过


如何区分主从犯

    

 

共同犯罪中,努力争取让让判决结果对自己的被告人更有利,不使自己的被告人为他人背黑锅,是每个刑事辩护律师不得不研究的课题。在此,本人从共同犯罪的分工入手,深入分析各犯罪人具体作用,构成主犯还是从犯?

从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进行分类,主要有两种分类:

第一种为三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根据该种分类方法,正犯为对犯罪结果或侵害事实的发生起支配性作用的犯罪行为人,教唆犯是指通过劝说、授意、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传输给他人,通过他人实施行为的犯罪参与人,帮助犯,是指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物质或心理支持的犯罪参与人。

第二种为四分法:即将共同犯罪人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相对于前一种分类方法,后种分类的区别:一是组织犯是否是独立的共同犯罪人,二是使用正犯的概念还是使用实行犯的概念。

根据第一种分类方法,并结合刑法条文中关于主从犯的概念,正犯行为人很容易就被判断为主犯,教唆犯、帮助犯属于从犯。第一种分类方法在分类本身就直接关注共犯本身的作用,但是该种分类方法的缺陷在于,疏漏了集团犯罪中,组织策划人员的所起的作用。第二种分类方法的优点在于从犯罪分工入手,可以层层递进,深入研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作用问题,在使用起来更有优势。

在此需要特别明确的是“组织犯”与“教唆犯”之间的关系。

根据刑法理论,组织犯是指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刑法中的“首要分子”,如果将共同犯罪人比作一个机器人的话的,那么组织犯相当于这个机器人的CPU。作为组织犯经常与教唆犯相混淆,是因为我们经常扩大了教唆犯的定义,不自觉的把所有向实行犯传递犯罪信息的同案犯都定义为“教唆犯”。举例分析 :

甲、乙、丙三人合伙以盗窃为业,在常期的作案生涯中,甲变成了老大,负责下达盗窃目

标、作案方案等,某日甲对乙说你把某小区变压器偷来,丙负责开车。此种情况下,虽然乙的犯意是受甲的语言行为产生,相对于乙,甲看似教唆,但是考虑三人之间稳定的犯罪集团关系,甲的言语对乙已经产生的心理上强制作用,相对于教唆一词,甲对乙的行为用命令一词更妥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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