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浩然|时间:2020年09月03日|4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韩X经朋友介绍,在甲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木工工作,仅工作两天,却不慎因工受伤,肋骨骨折。伤愈后,韩X自行向社保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并通过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工伤致残程度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三个月。
后韩X向甲公司申请工伤赔偿,但甲公司却以韩X仅工作两天即受伤为由,拒绝向韩X赔偿。韩X不得已,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合计11万多元。
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韩X与甲公司达成和解,甲公司同意向其支付各项损失合计9万元。
律师提醒:因工受伤,即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社保,也可要求公司赔偿工伤损失。在公司拒不向社保局申请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可自行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提供相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例如工友的证言、工牌、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清单、银行流水明细等。工伤认定后,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可向公司要求赔偿。若公司拒不赔偿,可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