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姚宏斌将润博企业2500万元转入陆某某账户的行为,虽在形式上有抗诉机关所述的“资金从单位到个人的流转过程”,但姚宏斌的上述行为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如下:
润博企业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由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苏州博融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本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得自行担任或另行选任管理人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姚宏斌作为公司委派代表,行使职权及履行义务参照合伙协议执行”。另有润博企业的补充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决策投资项目及其退出、以及其他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以及依本协议制定相关决策的权力,包括投资及退出决策”。根据上述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姚宏斌所代表的博融公司对润博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姚宏斌有权独立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及退出,并具有其他活动的管理与经营权。另根据各合伙人私下的约定,资金的使用目标系投入到央广视讯上市项目,如央广视讯项目不成功则由博融公司退回有限合伙人投资款并返还8%-10%的年利息。经查,2012年10月22日各合伙人将出资款共计人民币2525万元存入润博企业账户,同年10月26日姚宏斌将2500万元转入陆某某账户,同年11月8日央广视讯项目需付首期款1630万元,姚宏斌即将1630万元转入央广视讯项目。姚宏斌所代表的博融公司不仅对润博企业的债务承担着无限责任的风险,且承担着项目失败后对其他合伙人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姚宏斌作为有独立决策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在资金被投入到央广视讯项目之前,在不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目标的情形下对资金进行运作,既不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又符合商业运营的常理和惯例,并未影响润博企业的资金使用目的,未侵害润博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未侵犯挪用资金罪的法益,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姚宏斌的行为不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抗诉机关关于姚宏斌构成挪用资金罪的抗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