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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鸣律师
执业资质:1410120**********
执业机构: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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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丁一鸣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婚姻家庭 |539人看过
当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法律依据是《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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