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以为唯一住房就不会被执行的人很多。虽然相关规定中“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只可查封不可处置)”,但是并非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关于金钱债务债权案件,若被执行人(债务人)名下只有唯一一套住房,在扣除5至8年租金后,法院可以执行房产,保障债权人利益。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一方当事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的唯一住房,只要保障对方的临时过渡居住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