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还、子债父还”是一种传统观念,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债主只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
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因为自愿继承原则的实行就使继承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超过了财产,继承人完全可以选择放弃继承从而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即使继承人选择了接受继承,他也只以继承的财产为限对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负偿还责任,
简单说即,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是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来偿还。但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就没有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