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6年6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金xx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正,利息:月息3分。借款人:何xx。借条签订后,2016年6月28日原告向被告以转账方式交付人民币300,000.00元。借款发生后,被告按月利率3%向原告归还了5个月的借款利息,约人民币48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归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
后原告委托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于2020年3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诉讼过程中,被告将原告约至某地,将借条换成xx公司材料款欠条,并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借条撕毁,后原告立即报警。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为第三人出具欠条系构成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让。若构成债务转让,则原债务消灭,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偿还责任。若构成债务加入,则原债务仍然存续,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加入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人认为,本案构成债的加入。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债务人即原债务人何xx是否脱离了原合同,以及作为债权人的原告是否有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原告金xx没有明确做出同意免除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原债务人将原告借条撕毁没有征得原告同意。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及有关规定,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进行放弃。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欠条,其内容没有明确载明免除原债务人何xx的债务,上诉人承担债务偿还的责任不能免除。
法院认为:
原告无免除原债务的意思表示,本案构成债务加入。
法院判决:
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在欠条范围内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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