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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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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辩护二审改判缓刑

发布者:苟静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4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9年,陈XX因涉嫌在线下茶楼开麻将堂子被涪城区公安局xx分局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一审涪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判陈xx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二审xx委托四川睿桥律师团队辩护后,改判陈xx缓刑。

  辩护过程:

XX委托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询问陈XX家人、数次会见陈XX后,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辩护律师认为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陈xx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或认定陈xx主犯的证据不足,上诉人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同时,一审社区矫正评估存在程序性错误,应予以重新评估,或进行纠正,改判陈xx缓刑。

  律师工作:

  1查阅刑事拘留通知书等文件,审查拘留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2询问陈XX家人、陈XX的工作情况和收入情况,以及平时的表现,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3数次会见陈XX,了解基本案情。

  4数次联系承办法官,交流案情。

  5根据掌握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新启动社区调查评估申请书》、《退赃退赔申请书》、《辩护词》。

  辩护结果: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判决书》,撤销一审判决。最终,陈XX改判缓刑。

以下为判决书主文: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绵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关于核查董荣霞、姜某举报线索的情况回复》、涪城区分局工业派出所《关于某茶楼接处警的情况说明》,证实董某某所称检举,不构成立功;姜某所称检举,不构成立功,也不是本案侦破的线索,其辩护人所提家庭情况、基层组织意见等,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提讯上诉人陈某4时,其对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的异议,其丈夫黄某3亦到庭说明情况,陈某对“约束力”的表述,但经本院核查,社区矫正评估工作进行时,黄某3表示“平时也没有约束她,出了这事,我感觉家庭对她没有约束力”;另,陈某4所住社区的《调查笔录》、黄某3的《调查笔录》,但本案已作社区矫正评估,该两份个人的询问笔录与本案并无太大关联;其提出重新进行调查评估的申请,与不重复作社区矫正评估的规定不符;另辩护人提出社区矫正评估时,打分违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绵阳市公安局绵阳市司法局《绵阳市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致被评估人是否适宜社区矫正的评定缺乏法定程序,经查,辩护人的异议于此成立;另提交还有陈某4所住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表明陈某4家庭邻里关系和谐、家庭有固定经济来源、辖区内无不良影响等情况,该证明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撤销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3刑初1号刑事判决第九项,即:九、被告人陈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1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建国

审 判 员 董小萍

审 判 员 王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建明

书 记 员 敬 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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