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慎损坏一关键部件,于是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该套设备的所有权。不料在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包括该套设备在内的车间所有财物被烧毁。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据此可知,在简易交付的情况下(即先借后买的情况下),买卖合同生效时即视为交付。本案中,甲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出售,则此时设备已经视为交付甲公司。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可知,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采“交付主义”。本案中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公司承担,如设备被烧毁,甲公司仍然需要支付原定价款。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据此可知,在设备被烧毁时,所有权属于乙公司,但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据此可知,买卖合同系不要式合同,双方关于该套设备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