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研究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由刘某为甲研究所开发一套软件。3个月后,刘某按约定交付了技术成果,甲研究所未按约定支付报酬。由于没有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双方发生争执。
民法典》第85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刘某,支付约定的报酬是甲研究所的合同义务,刘某有权获得报酬。
如果刘某转让专利申请权,甲享有优先受让权。
如果刘某取得专利权,甲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