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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权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2日|分类:合同纠纷 |932人看过


2015年10月1日,甲将自己的房屋以350万元卖给乙,双方约定2016年1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同时,为了在办理房屋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写为150万元。2015年11月1日,乙将该房屋以400万元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2016年2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5年12月1日,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据此可知,无权处分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非金钱债务(货币之债)继续履行有三个例外,分别是:(1)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本题中,甲乙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乙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无法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2)存在违约行为;(3)不存在法律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本案中,乙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乙不能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且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丙可以解除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即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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