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停车位上。甲深夜回来时,无法联系上乙,也无其他车位供停车,遂致电拖车公司将乙的轿车拖走,并支付了拖车费300元。
首先,甲的停车位通常系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即停车位归甲专有,甲对停车位享有物权。乙擅自将自己的轿车停放在甲停车位上,侵害了甲的物权。
其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题中,乙侵害甲的物权后,甲将乙的轿车拖走支付的拖车费300元系因乙的侵权行为所致。因此,甲有权请求乙赔偿300元。
再次,不当得利作为法定之债,构成要件有四:(1)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2)一方获益;(3)一方受损;(4)获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题中,乙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将轿车停放在甲的停车位上,自己获益,甲受损,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乙依法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