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主播的使用特点
新的是,在线直播行业拥有灵活的就业模式,这也是网络主播员工身份识别困境的主要原因。通过观察不同平台上的不同主播,这里列出了网络直播主播就业特征。
首先,在工作时间方面,一些直播平台要求主持人在固定时间内工作,而大多数平台要求主持人自己安排直播时间;直播平台对大多数主播的工作时间有严格的规定,而对那些没有基本工资且仅以佣金支付的主播,其工作时间没有限制。
其次,大多数工作站直播平台不需要只能连接到网络的直播场景。其中一些需要直播位置。
第三,一些网络广播员按小时支付报酬,一些网络播音员按基本工资加佣金支付报酬,而一些网络播音员仅按礼品佣金支付报酬。
2网络主播劳资关系与典型劳资关系的区别
主播作为直播平台的关键要素和核心财产,网站管理员一方面通过直播平台为员工提供收费服务,另一方面必须接受平台运营商的适当管理和指示。由于站长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模式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来执行,即在传统劳动力需求和劳动力提供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中增加了网络平台,因此与传统的就业模式相比有明显的差异。关于网络广播平台和网站管理员是否形成从属关系,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这将影响到它是涉及民法中的劳资关系,还是劳工法中的劳力关系。
首先,薪酬类型各不相同。在典型的雇佣关系中,雇主提供生产资料,将雇员集中在同一地点,雇员在统一的时间内提供工作,即自己的劳动力和其他人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线直播中,主机在直播地点提供直播设备,直播平台提供自己的人力+他人的生产资料+自己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平台。
其次属性强度的差异。典型劳资关系的特点通常是:劳资关系主体既具有法律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从属性;劳资关系具有合法和真实意思表达的双重特征。具体来说,雇员接受雇主的委托,雇主决定雇员的工资以及职位的晋升和降级。在网络广播中,主持人具有很强的独立性。除了一些企业的包装和培训外,主持人可以自己决定工作内容,报酬也取决于主持人的知名度,因此依赖性明显减弱。
3.网络直播不同于传统劳动
在平台经济时代,直播平台在网络广播平台上远程提供工作,在削弱组织从属特征的同时,对传统劳资关系提出了重大挑战。
首先,确定员工地位的传统标准不能充分反映平台经济中的雇佣关系。在传统劳动法中,劳资关系从属的本质是雇主基于雇员对其经济、组织和人格的从属地位而享有的指挥权和监督权。在平台经济中,雇主和雇员之间的个人依赖性减弱,雇员可以自己决定工作的一些相关事项。平台施加的约束程度显著降低,双方之间的从属管理减少,这就是为什么我们需要结合网络的工作方式重新审查劳资关系的识别标准。
其次,由于传统的员工身份识别标准,主播与平台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调整。根据目前中国的现状,主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兼职主播,主要是娱乐和社交网络的自立主播;其次,全职主播,特别是创业主播,目的是增加收入。在本论文中,研究的主要对象是后者。应当指出的是,尽管直播平台和主播之间达成了合作协议并签署,规定了收入分享的份额,但双方之间只签订了民事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争议,一方面,主办方可以提请法院根据签署的协议确定雇佣关系,另一方面,平台也会根据自身利益上诉,认为没有雇佣关系。
4.关于明确网络主播在平台经济中的地位的思考
确定网络主播的地位既需要对传统的劳资关系认定标准进行扩展解释,也需要积极发展新的法律途径。从自利和逃避责任的角度来看,直播平台对主播地位的认可更具排他性。一旦检测到网络主播的地位,实际上会给直播平台带来更大的经济负担,影响网络经济的发展。因此,为了规范现阶段网络广播行业的就业,我们不仅要充分考虑网络平台经济发展的现实因素,还要保护网络主播的核心权益。我们不仅要依靠我国经济发展平台的现状,还要借鉴国外非标准工人的立法经验。以下是一些思考:
首先,应修订劳动法,以适应互联网背景下的新雇佣关系。我国现行劳动关系认定相当严格,有必要对劳动法进行适当修改。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根据工人的特点将其分为工人、准工人和独立工人。德国劳工法开始时采用了三部分结构体系,即工人在劳资关系中得到优先保护,准工人有一定的保护,独立工人得到同等保护。其次,制定了一项附属法律来规范互联网上的就业,例如网络传输。与劳动法修订相比,附属法的措辞更为柔和。与其改变原有的劳动法体系,不如通过公布行政和部门规则来规范适合广播的网络雇佣关系。我们可以从网约车行业的经验中学习到一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