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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再次入职原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25日|分类:劳动纠纷 |1842人看过

离职后,再次入职原用人单位不同工作岗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如何理解。应当结合以下两个文件理解。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4.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个人认为: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又再次入职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新岗位与原岗位是不同工作内容的,一般是可以再次设置试用期。下面看两个法院的判决(全文内容可以根据案号在“裁判文书网”查询)

 

【(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本案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情形。该第十九条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的权益,从而保护劳资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但本案的情况是原、被告前后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和职位明显不同,前者是国际网站客户服务、后者是公共关系,两者对工作技能的要求不同,月薪也相距甚远,两次建立劳动关系时间间隔长6年,XXXX公司在新的岗位中约定试用期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应属合理。

 

【(2019)京03民终5508号】

对此本院认为,刘某虽与XX公司前后签署两次劳动合同,且均约定了试用期,但是第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2日至2018年3月1日,岗位为数据库架构设计及分析经理,合同约定月工资15000元。双方均认可该份合同刘某2016年6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第二份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合同岗位为运营副总监,月工资30000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如对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劳动合同项下多次约定试用期违反该法律条款对于劳动者同工同酬、维护劳动者稳定就业的初衷。但鉴于用人单位存在岗位的多样性,同一岗位不同时期的岗位需求标准亦可能存在不同。就本案而言,XX公司虽然前后两次均与刘某约定试用期,但前后两次劳动合同的岗位名称、工资标准均不相同,且第一份劳动合同系刘某本人原因离职。故基于新的岗位、新的工资待遇标准,XX公司与刘某约定两次试用期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因约定两次试用期故应支付赔偿及工资差额的情形。

 

 

 

再次入职原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如果是离职的时间长,其工作能力等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是否发生变化,技术、技能是否能保持前沿的水准。这些都是可能影响劳动者是否能胜任的重要因素,也包括是否能适应新时期用人单位的新的规章制度,新的领导风格,企业新文化等等

 

【(2018)鄂0192民初17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在同一段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如果劳动者中途离职后较长时间(本案中为4年)又应聘至原用人单位工作,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思想品德等是否改变,技术、技能是否得到增长,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和工种,是否能适应新时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等,是双方需要重新考察的因素。因此,用人单位对离职多年后又新入职的员工约定试用期很有必要。如果仅仅机械地理解上述法律规定,认为只要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将有悖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初衷,不符合当前的用工形势和劳资双方的实际需要

【(2016)云0112民初75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二款:“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虽然原告与被告系第二次建立劳动关系,但原告第二次入职的时间距离第一次离职已二年余,其工作能力等条件可能发生变化,而单位对此未必完全掌握,故本院认为前述法律规定的“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应理解为在同一段劳动关系前提下更为恰当,故在两段不同的劳动关系中,同一用人单位可以对同一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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