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过程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一直是讨论的焦点问题。从《婚姻法》第41条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用途论”,到饱受争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确立的“推定论”,再到2018年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立法与司法中对于夫妻共债认定标准的问题经历了多次反复。最终,随着《民法典》第1064条采纳新司法解释的立场,有关夫妻债务认定标准在立法论层面的争论才终于告一段落。
然而,由于夫妻债务问题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债务人配偶三方利益的平衡,涉及交易安全与家庭伦理的碰撞,因而相关规则的设计异常复杂。试图通过《民法典》中的一个条文就一劳永逸地解决夫妻债务问题,并不具有现实的可能。事实上,新司法解释出台以来,对于如何确定“共同生产经营”,如何认定因“日常家庭生活需要”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如何确定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等问题,已经引起了学界广泛的讨论。本文拟从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合意型共债”入手,最终为《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提供一种解释视角,并探讨其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其他条款的协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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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意型共债”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