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民法典》第586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的实际表现
1.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即当事人想履行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主观履行不能和客观履行不能、自始不能和事后不能、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一时不能和永久不能。应注意的是,如果履行同时符合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和全部不能,此时合同是无效的,而不是违约的问题。
2.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后,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而明确表示不予履行。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即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也没有明确表明将不予履行。
4.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即已经履行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
(1)瑕疵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合格)
(2)加害履行(交付的标的物不但不符合合同约定,还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
加害履行既是违约又是侵权,构成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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