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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应用中碰到的难点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26人看过

《合同法》是保护合同双方的法律,而合同的签订、执行和后续都离不开契约精神和诚信原则,“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信是任何交往和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后,与之相对的是,失信问题一直是社会经济纠纷中的常见问题,“判决容易执行难”已经成为市场经营者心中的普遍痛点,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有效发挥其真正价值是一个难点。当前,诚实守信原则在《合同法》中的应用,主要有两大难点,都是由于诚信原则定义过于宽泛造成的。一是诚信原则实际震慑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诚信原则对失信问题的定义不够明确,这就导致实际判决中,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失信行为可以直接通过法规加以约束,而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时只可以采用道德谴责的方式,这样的情况会导致法律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效果不够,诚信原则的约束力大大下降。这样的情况使得法官判决时倾向于选择更具确定性的法规条文,《合同法》中诚信规则的约束力和执行震慑力远大于诚信原则。二是诚信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过于自由,会产生滥用的情况。诚信原则的解释过于宽泛,没有具体的指向性,且缺少具体的法律条文解释和补充,这就导致法官在断案时偏向个人主观推断,使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法官间法理知识、业务水平不尽相同,这就导致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解释存在偏差,这样就会脱离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最终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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